强化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条例》用较大篇幅,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条例》强调,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条例》还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这些措施和要求,都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所没有的。
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建设。课程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重要保证。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培训班次确定以后就要配备课程,课程是提供给学员的基本产品,对学员学习、成长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条例》在强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教材建设和经费管理的同时,第一次对课程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建设等要求,必将有力推动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加大了对老少边穷和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由于历史、地理位置等原因,经济发展滞后,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也显得捉襟见肘。这些地区关系着国家的和谐稳定大局,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承担着与宗教势力争夺思想阵地的功能。抓好这些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提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这把以往的政策要求上升为党内法规,进一步增强了支持上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稳定性。
健全了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机制。《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与选拔任用相结合,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形成。《条例》还将干部教育培训评估的对象范围拓展为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并分别明确了由谁来评估、评估什么以及评估结果如何运用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
下面是条例全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