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采取听取和讨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五条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组成人大代表预算审查小组集中审查,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决算草案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重点说明政府采购、资金绩效等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