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全文解读(5)

档案管理2018-06-21王新老师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额度证明材料的,由服务中心取消其参加拍卖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额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发生前款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拍卖申请,相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办理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和在用客车额度直接流转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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