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登记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分类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数字“120”标志仅用于市120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范规范》执行(见附件2)。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卫生应急救护车。
主要用于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
(三)疫苗冷链车。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全密封货厢,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