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3)

档案管理2018-06-21王新老师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因自然灾害原因政府给予的补贴;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长寿保健金、残疾人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八)城乡居民按照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养老金;

(九)家庭成员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凭证明材料予以相应减扣;

(十)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时,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有价证券等;

(二)房屋;

(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

(二)有骗保记录,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无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的;

(三)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事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止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核对与认定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公示、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认定。

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申请人,在受理其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酌情给予实物或者现金帮助,并如实登记入册备查,实行账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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