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16年5月8日,李锦斌省长签署第268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02年4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这部规章的实施,对保障城市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城乡统筹要求,统一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批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仅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规范,缺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且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申请、审定等,也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尽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制定新规章,替代《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体推进有序,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缺乏统一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主体层级低,标准的调整和公开机制不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定程序繁杂,公开透明度不高,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一些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退保,长期占用最低生活保障资源。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二、哪些家庭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城乡家庭,均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即:(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这里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既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也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还包括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