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份低保申请条件,安徽省低保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分类施保、统筹兼顾;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二)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