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3)

档案管理2018-06-21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二)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者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的家庭委托民政部门、镇(街道)对其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证明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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