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法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责令其退回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严重破损,应当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位码,第一位为城镇和农村的区别码,“1”代表城镇,“2”代表农村;第二至第三位为乡镇区别码;第四至五位为年度码;第六至第十位为发放顺序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