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