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8)

档案管理2018-06-17李一老师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街道上传的租赁房屋资料和信息进行备案,将租金补贴划拨至保障家庭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实物配租

1、摇号并列入配租计划的保障家庭30日内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一年后重新申请。

2、两户以上保障家庭共同租住一套房屋的,每户分摊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保障家庭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居住人。

3、保障家庭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家庭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以方便房租、租金补贴等费用的缴存。

5、保障家庭成员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如需确定新的保障家庭申请人,应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实物配租家庭直接缴纳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价,但最低不得少于所租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8元(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系数暂定为0.7)。其他类别的实物配租家庭先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再按补贴发放程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应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半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3年复核一次(其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保障期内,保障家庭如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应主动申报并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中心随时抽查保障家庭状况。

第十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要求

(一)《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保障家庭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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