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新就业职工家庭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补贴时限为5年。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
2、租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入围领取补贴资格的家庭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送至各街道,由街道组织保障家庭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家庭在30日内按照规定在市内四区租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房屋租赁双方持《协议》、《合同》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街道对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和录入管理系统,同时,街道对保障家庭租房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街道录入管理系统的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金拨付时间等内容,并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送至各街道。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到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