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未经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是指发卡标准、受理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内容。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设立企业标准,且标准体系应涵盖业务的全流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是指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客户服务系统及其同城、异地灾备系统等,其中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灾备系统属于核心业务系统。
明确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决定》施行前已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凭原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文件,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决定》施行前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报告。
明确《决定》施行前已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解释主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