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出规定范围经营业务的。
(五)任命不符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事项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管理的。
(八)限制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的。
(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出现重大风险的。
(十)无正当理由限制、拒绝银行卡交易,或中断、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的。
(十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或资料的。
(十二)违反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三)其他损害持卡人和商户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危害银行卡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伪造、变造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其灾备系统等。
业务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银行卡清算交易转接系统和清算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参与主体和服务内容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管控的系统。
差错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用于入网机构间提交差错交易、争议案件以解决交易差错、争议及疑问的电子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