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

档案管理2018-06-09才子老师

(一)A级,即高敏感信息;

(二)B级,即敏感信息;

(三)C级,即内部管理信息;

(四)D级,即公共信息。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靠性等级,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系统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划分。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依照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确认或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的使用单位,向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核,由市(地、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审批;

(二)市(地、州)所属的使用单位,向市(地、州)公安机关申报,由市(地、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审批;

(三)省以上所属的使用单位,报省公安厅审批。

计算机信息系统按前款规定经审批确定安全等级,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取得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六条 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市县以上地域的联网,以及变更联网或停止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其联网、变更联网或停止联网之日起30日内,由其使用单位报所在地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30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七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八条 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使用单位应在发现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条件许可的应停机等候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窜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发现新的计算机病毒,应在3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使用单位发现政治性病毒和其他危害严重的有害数据,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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