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负”上,广东自贸区条例也迈开了自己的步子。对于企业来说,在广东自贸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下收入一律免收。
条例还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市场监管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不单是面对企业的评比减负,在管理体制方面,自贸区的政府机构的考核任务也会“减负”。此前,在三审中,草案已经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
《条例》继续保留了这款规定,而且进一步给考核减负。新增了一款规定,“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阅读链接:广东自贸区条例须推进与港澳合作
即将在下月一日实施的广东自贸区条例中重要章节之一,提出自贸区要推进粤港澳合作。
自贸区条例提出在国家框架下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科技文化和社会等服务领域,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等准入限制措施。
其一,自贸区要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促进粤港澳服务要素的便捷流动,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的衔接,逐步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制度。
其二,广东自贸区应当扩大港澳航运业开放,建设粤港澳航运服务的示范区,从而推动粤港澳航运物流服务自由化。
提升金融业合作
其三,广东自贸区应当建立与粤港澳商贸、科技、旅游、物流、信息等与三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其四,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区以人民币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探索区内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其五,自贸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