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2018-06-04三水老师

《农田水利条例》已经通过,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该条例。

条例提到,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条例还指出,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农田水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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