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