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7)

档案管理2018-06-04才子老师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1、农田水利建设促现代化农业发展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日前,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将推动高耗水行业、农田灌溉等领域不断改进技术,对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2、水利部部长: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水利部将稳定水利命脉地位,激发水利发展活力,补齐补强水利短板,更好促进“三农”工作新发展。陈雷提出,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3、水利部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利专项规划

经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水利部已印发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利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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