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4)

档案管理2018-06-02王新老师

 积分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或国家、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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