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或国家、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档案管理2018-06-02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或国家、省的户籍管理制度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