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对市公安局《关于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时间界定问题请示》的批复,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时间的统一界定标准如下:
(一)新莞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在我市办理了暂住证且有效期的终止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之间的,只要持证人在2016年6月30 日前办理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的受理时间为准),其居住时间予以连续计算;逾期办理则不予连续计算。
(二)暂住证有效期的终止时间在2016年6月1日之后的,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居住证的,居住时间予以连续计算;逾期办理则不予连续计算。
(三)符合前述条件之一,居住证持证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在我市连续办理了暂住证,且后一次暂住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和前一次暂住证有效期的终止时间之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的,其居住时间予以连续计算,间隔超过3个月的,其之前的居住时间不予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