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

档案管理2018-06-01李天扬老师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5%。

3、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

5、男职工配偶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十三)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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