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申报方式
第三条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网上申报
第五条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