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应当由筹建机构向当地旗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旗县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盟市监管部门。盟市监管部门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逐项审核,严格把关,确认真实合规后,上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决定是否批准其筹建。
第十四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出具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函;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四)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人民银行出具的各股东信用报告。
(六)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机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各盟市应设立筹建小额贷款公司保证金制度。在通过盟市监管部门审核上报筹建材料前,筹建机构将不低于注册资本20%-30%的保证金存入盟市监管部门设立的保证金指定账户,直至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批复之前验资时退还。如自治区明确筹建不予批复,保证金即刻退还。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延长筹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