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档案管理2018-08-27王新老师

最新版《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服务或者许可的权利,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和完善政府服务,建立健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时纠正、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测评和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并将相关测评与监测结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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