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本市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市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本市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可以为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和训练机会。
在台湾高校、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就读或者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出入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便利。
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为有意愿在本市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以及他们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与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并为就诊的台湾同胞申请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提供便利。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适当照顾。
在本市创业、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拥有本市房屋所有权的台湾同胞依法享有业主的相关权益。
支持在本市居住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保障其依法享有社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发生投资权益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