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5)

档案管理2018-08-27三水老师

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处理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向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数据的;

(三)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施检查的;

(四)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活动的;

(五)违法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或者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动产、不动产实行征收、征用的。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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