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改革2018-08-26三水老师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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