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17)

档案管理2018-07-21李天扬老师

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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