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以区监督管理为主,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多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2、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同时对申报国家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4、负责物业管理区域达标考评以及等级评定;
5、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
6、负责指导市物业服务协会开展工作。
(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
3、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向其提存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4、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管理;
5、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6、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