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占建筑面积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户主提议,户主委员会
应当组织召开户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当附上提议户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栋号室号、投票权数。户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户主身份;无法核实户主身份的,提议无效。
第十八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户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户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户主与户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户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户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户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户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新一届户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户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照本条例户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户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助户主召开户主大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户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户主管理规约;
(三)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户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户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户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户主委员会会议。
户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户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户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