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户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户主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户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户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户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户主大会。
第十二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户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户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户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户主管理规约草案、户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户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户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制作表决票和选票,并在户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推荐户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确定户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户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户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首次户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户主委员会具体人数,户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于户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公告送达全体户主。会议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采用书面形式召开户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户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户主大会定期会议由户主委员会按照户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