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户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户主、户主大会及户主委员会
第七条户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户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户主管理规约、户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户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户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户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户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户主管理规约、户主
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户主大会的决定和户主大会授权户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户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户主组成,自首次户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户主大会。户主较少且经全体户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户主大会的,由全体户主共同履行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户主大会决定:
(一)选举户主委员会,更换户主委员会的委员,监督户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户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审议决定户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改变和撤销户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