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
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是指新设、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第八条 《清单》调整按下列权限程序进行: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新设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上述文件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二)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审定公布后,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三)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行政机关在第七条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清单》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清单》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10月17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