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组由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从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消防工作考核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组织考核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意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
(五)考核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连续3年消防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相关有功人员可以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