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条例》中,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对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经有了两个以上子女,但是婚后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有子女病残的情况,此次《条例》规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4
已获独生子女证的仍可领奖励
《条例》规定,对于此前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凭证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与此前规定对比,该条款的相关内容调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办法”实行。
其中包括,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每月可获得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明确,如果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后再生育子女,则会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盘点
15省份调整婚产假产假最多相差三个月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于今年元旦起实行。
尽管修法意味着独生子女时代终结,但是“全面二孩”的启动,还需要各地修改地区计生条例后,对婚假、产假等进行明确规定。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份对计生条例进行了修改,普遍取消了晚婚假,并且以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来的晚育假。
另外,吉林、重庆等五省份已经明确了修改条例时间,拟于本月进行。
婚假变化大部分省份剩3天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计生法前,婚假通常包括两个部分:国家规定的婚假和各地晚婚假奖励,前者通常按3天计算。
在鼓励晚婚的时代,各地计生条例中,会对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妻予以晚婚假奖励,长度在7天到一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