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休所改革,军队干休所住房产权归属(6)

档案管理2018-06-01三水老师

六、地方国土部门在未按照军队土地转让有关要求和实际程序按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有效?(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1995-5)第十二条: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1992-10)第十五条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5)第三条: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

七、干休所宗地内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归属问题。(取得《国有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与干休所私人住房滴水线以外的土地、房产和附属建筑全部归军队所有之争议。)

八、仍然将干休所划为军事管理区产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第二条: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在办理军用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军事设施用地”。)

九、售房区的物业维护管理权及新增建筑或附属设施决策权。(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的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和比例组成双方形成的权益分成,业主对新增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动议和决策权限)

十、在未达成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情况下,暴力强拆行为对住户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是否要受到法律追究?这其中甚至包括曾经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和老八路。对此问题涉及的受害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无果(相关情况可网络搜索或与当事人联络查明)。

以上是干休所土地盘活的冰山一角,呈现的是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社会冲突,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未来】实质上来讲,在1999年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的综述中已经述明(见本文开头),而在紧随其后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12)(第二章售房范围与对象的第七条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一)独立院落的于休所住房)明确将干休所的住房纳入出售对象,这可以看做是将改革干休所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就是推向社会,为社会化保障奠定基础,由于历史原因和独特的国情背景,这个基数非常大,受国力水平和改革需要逐层逐级深化的影响,一时难以完全一步到位(其实是走了半步,这些年关于军队住房上出现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是与军队房改不彻底有直接关系,但这些关系直接的原因则是与新军事变革有关,也就是军队和国防的及时战略规划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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