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1.“三公”经费:地方各级政府需定期“晒”
在《办法》中,对“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作出了严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采购方面,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2.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装修前先审批
在办公用房方面,《办法》明确,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此外,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装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
记者26日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我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方案已获中央批准,将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组织实施车改涉及许多具体问题,需根据具体省情,做好充分准备。“中央要求各地公车改革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江苏肯定要按这个时间表组织实施。一旦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就可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要视准备工作而定。”他表示,此次公车改革,中央对参改单位、参改人员、参改车辆、改革总的节支率等有明确要求,车改后公务交通补贴也有上限规定,我省均严格执行中央规定。
去年底我省出台的《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提出,从2015年起在全省推行公车改革,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今年年初,我省公务用车改革启动,首批1万多个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参加车改。
为推进公务用车改革有序进行,我省专门成立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参与,目前,已对全省公务用车改革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掌握了参改单位、参改人员、公务用车数量、运行费用,已经车改地区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