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草案解读(2)

档案管理2018-12-12李天扬老师

二、对中医师分治涉嫌违反现行《执业医师法》

《草案》中第23条的规定: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但《草案》却偏偏没有规定新增设的“传统中医师”也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由此可以看出《草案》的起草者意图将新增的“传统中医师”置于《执业医师法》之外。

众所周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细读《中医药草案》里的规定,不难发现《草案》起草者的意图,显然是希望新增一个准入门槛极低的“传统中医师”类别,且此类从业者完全不受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约束。遗憾的是,此举已经涉嫌违反了《执业医师法》。

因为现行《执业医师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里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可见国内对“医师”的法律定义,正是根据《执业医师法》总则来厘定的。如果在《执业医师法》之外,试图新增任何冠以“医师”之名的类别,均涉嫌违法。

三、对中医师分治对中医界危害巨大

上文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了:《草案》对中医师分治之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接下来笔者将简述:将中医师分而治之,更是有大害。

大害之一:架空了现行的《执业医师法》,使得准入门槛极低的“传统中医师”逍遥于法外,将广大民众的就医安全暴露于极大的风险之下。低门槛导致高风险,高风险导致高发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必将直接降低民众对整个中医界的观感,使得整个中医界失去前行的动力。

大害之二:对中医从业者实行准入及监管的双重标准,必将导致中医界的分裂。在“权、责、利”错综复杂的漩涡中,数十万中医医师和新增之“传统中医师”双方,必将陷入同室操戈的绝境。历史上此类“分治”带来的冲突对抗,不胜枚举,上世纪英国殖民者推行的“印巴分治”正是直接导致了印度的分裂及之后数十年的印巴双方兵戎相见。

综上所述,恕笔者直言:中医药是个宝库,不作死就不会死。将中医师分而治之的《草案》第23条,一不合理,二不合法,三有大害,还是撤销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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