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焦点最新解读(2)

档案管理2018-11-10王新老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则认为,慈善信息公开也应有度。

郑功成认为,有的不应公开的就不能公开,比如有的捐赠人不愿意透露姓名,有的受益人不愿意把自己的身份暴露给公众,法律要保护这些人的隐私。

焦点二:网络募捐。今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互联网已经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由个人发起的求助募捐、公益众筹,通过微博微信迅速传播,极易打动捐赠者。然而,由于政策真空,网络“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草案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募捐。否则,有可能会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王振耀认为,这意味着今后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网络募捐。

王振耀指出,可以通过互联网,但更应该是一种组织行为,是一种公共行为。这样就避免有一些个案。家庭困难一募捐,不是过多,就是过少。

不过,壹基金秘书长李劲也提出,在网络成为募捐重要渠道的背景下,公募和非公募的界线逐渐模糊、难以区分。对个人而言,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而微博就是开放式的。这是否意味着,通过微博募捐就是公开募捐,微信就是非公开的?那么,网络中公开募捐的范畴究竟如何?今年7月,南京某男子在朋友圈为身患脊索瘤的女儿求助,一下收到捐款600多万,遭舆论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认为,原本是亲友互助的捐赠,一旦通过网络扩大范围,性质就变得难以界定。

郑永扣认为,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在微博的粉丝圈里,他说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慈善行为,你管不着,可是它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亲友互助式的范畴,怎么办?实际上它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郑永扣建议,关于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可以进行专题研究。

焦点三:善款投资慈善法草案中明确,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李世明委员建议,对慈善的投资,应有更严格的规范。

李世明表示,慈善的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非常慎重,投资就有风险,投资不当就可能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所以,应当对慈善财产投资的规模、比例、方向、时间等作出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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