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解读(2)

档案管理2018-11-10李天扬老师

草案:对骗捐、诈捐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焦点:如何避免沽名钓誉?

一则“犬口救娃”的消息近日在网上关注度极高。出乎意料的是,在募集80万元捐款之后,事情出现逆转,伤者男友承认其女友救人一事是编造的谎言。消息一出,网友不禁感叹“爱心再一次被愚弄”。

审议时,李安东委员谈及此事称,这类事件绝非个案。草案虽然对此类行为有所涉及,但是针对性不强。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捐赠者附带捐赠条件,其目的并非慈善捐赠,而是另有打算。如同1998年长江流域的抗洪斗争中,全国各地为支援灾区纷纷捐款捐物,很多企业家在电视上承诺要捐多少亿,但是最终没有落实。

信春鹰委员表示,承诺了就要兑现,不能以假承诺沽名钓誉。草案规定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原因,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是,如何界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谁来界定?是捐赠人自己说了算还是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得出结论?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说,这些疑问都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谢旭人委员也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公开承诺捐赠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就此作出公开说明。”这样规定比较合理,而且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草案:设专章对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立规矩焦点:如何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钱?

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是否应公开?

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在公益项目中的土地有近80%被用于房地产建设,巨额善款被用于从事变相高利贷活动。这让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正如郑功成委员所言,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草案设立专章,对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立下规矩,规定慈善组织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保护隐私为名,隐瞒其财产来源,从而将慈善组织或者机构,以及慈善行为,作为其洗钱及藏污纳垢的场所。吴恒委员担心,草案目前仍难以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钱的违法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保护隐私的权限与责任。

对于隐瞒财产来源的捐赠,王其江委员建议法律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先向当地民政部门汇报,再由民政部门启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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