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目前慈善领域的乱象。但梁穗表示:“尽管慈善领域有乱象,并不代表所有以个人身份向社会求救募捐的都是骗取爱心。”
建言:立法不能“一刀切”
到底个人能否进行募捐呢?在众说纷纭之中,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认为,目前《草案》中对此进行了“模糊”处理,属于灰色地带。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接受新浪《新闻极客》采访时表示,《草案》起草过程中也对此有争议,尚需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研究。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认为,《草案》应该对个人募捐行为加以区分:“个人募捐行为有两类:自救型募捐和‘利他’型募捐。如果是‘利他’型的个人募款,就是为他人发起的定向捐助,是应该禁止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募捐问题所在,比如其发布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还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
但是,就“自救型”个人募款而言,周如南则认为不该受到《草案》的禁止。“自救,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自救的权利,如果为自救而募集款项,我认为不应该归入‘募捐’范围,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自救的权利。个人自救所得的捐赠,我认为应该属于施救者和求助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合同关系,不能属于募捐。”
广州番禺团区委书记吴锦莹表示,“对慈善领域出现的诈捐骗捐之类乱象,进行立法规制,有其必要性。但为了避免这些乱象,而禁止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公开募捐,就变成了‘一刀切’。事实上,在慈善组织尚不发达的当下,很难说,目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满足社会救助的需求。何况许多慈善组织的救助金,申请过程中都有门槛,例如只针对本地的施救,对于从我国最多困难群体的中西部地区前来求助的人,都跨不过一些救助部门的门槛,如果就个人募捐的情况‘一刀切’,也导致部分求助者求助无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