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刑法规定重特大贪污犯不得减刑假释(2)

档案管理2018-09-09王华老师

怎样让大贪官受到更为严厉的惩治,体现出罪刑相适应?本次刑法修改删除了“四档固定数额标准”,改为“三档弹性区间+情节”标准,贪腐犯罪将按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定罪量刑。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将由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阮齐林称,司法解释一旦出台,极有可能再次引发质疑,“比如起刑点,修改前的标准是5000元,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应该会高于5000元。这有可能令一些人认为,贪腐犯罪的口径变宽了”。“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18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年的“四档”已无法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更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由“弹性区间+情节”标准取代“固定数额”标准,更为科学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也表示,“弹性区间+情节”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惩治腐败犯罪。衡量一个贪官该受到何种处罚,更应侧重于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危害性。正因如此,涉案金额649万余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非死缓或无期徒刑,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阮齐林强调,行贿是贪腐犯罪的重要源头,本次大修对于行贿罪的三大修改,更能体现出反腐的“制度笼子”全面收紧。

修改前的刑法,行贿罪没有罚金刑,修改后增设罚金刑,规定因行贿罪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就可以并处罚金。重修后,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变窄,原来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就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今后行贿减轻或免除处罚须满足两前提;行贿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修改前,刑法只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修改后增设了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规定向官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也将被追究刑责,“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达到减少行贿、减少腐败的效果。”阮齐林说。

如何避免“法院前门判、后门放”?

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前,我国反腐制度体系的一大质疑焦点为“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

今年6月,“五毒书记”张二江减刑4次、2010年就已提前出狱的消息引发轩然大波。风波还未平息,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再获减刑的消息,又引发了舆论对贪官逃避刑罚的再度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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