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档案馆人事档案科,由档案馆人事档案科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学校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档案馆人事档案科。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档案馆人事档案科。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事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科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档案馆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教职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教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及各种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教职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