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6、收养子女超过《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7、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的计算:以子女出生一上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生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