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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6、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