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及时被国家有关部门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