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2)

重庆高考2018-07-15三水老师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会同校学工部、计财处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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