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方案(9)

策划书2018-06-30王新老师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引入社工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从源头上减少诱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部门职责等,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拓展救助保护工作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从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加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依托村(居)委会,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掌握五类困境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建立村(居)委会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依托、整合现有资源,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提升热线知晓率,及时受理公众举报信息。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拨打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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