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优化证明出具和盖章程序。全面落实民政、公安等部门不再出具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证明条件,结合权责清单制定,继续下放证明盖章审批权限,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3.加快建立证明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建设,全面推动各级政府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的一体化运作,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联动机制,全面实现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证明信息的,不要求重复提供;前一个办理环节已经提供证明的,后一个环节不要求重复提供;对行政审批不起实质性作用的证明,不要求重复提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4.创新证明出具管理方式。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全年工作。)
(三)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1.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继续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公共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在内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自治区法制办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开展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确保2017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自治区法制办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统一政务平台服务标准。制定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统一规范与标准,在各级政务大厅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的办事方式,实现“一口受理、一口出件”,推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最大便利。(自治区本级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盟市、旗县事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人民政府牵头,2016年10月底前完成。)